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27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组织机构代码:3553935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磐安县尖山镇潘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磐,住所地磐安县尖山镇潘界村代码: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安县尖山镇潘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27民特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5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已另案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10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电话、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27执4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羊慧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