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3754号 原告: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节电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玻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多元节电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鲁0112民初3754号民事裁定,冻结耀华玻璃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元节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耀华玻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元节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耀华玻璃公司支付多元节电公司设备首付款50000元,支付自2019年2月份至2020年7月份累计拖欠的月付款2130100元,合计2180100元;2.耀华玻璃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60000元;3.耀华玻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多元优化供电用电节电新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多元节电公司***玻璃公司提供多元优化供电用电节电新技术服务,多元节电公司***玻璃公司提供设计制造两台2000KVA,一台1600KVA高效节能变压器及两台2000KVA,一台1600KVA二次配电变压器,满足耀华玻璃公司新厂设备按照自然方式运行时对供电能力需求的目标。第六条约定:本合同甲方(被告)共支付乙方(原告)节能服务费(包括设备费):叁佰柒拾陆万元整,支付方式:(1)合同签字生效后即支付20%,(2)设备到场三个月,每月支付12.53万;直到合同额全部执行完毕。合同第七条约定:由于是按月推进付款,如付款时间违反本合同第6条约定,违约方应按照合同价款百分之一每天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一个月乙方有权停运或者收回变压器。合同签订后,耀华玻璃公司仅支付了首笔款项70.2万元,后多元节电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玻璃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设备,且指导耀华玻璃公司方进行安装,依照合同约定,自2019年2月6日起耀华玻璃公司每月应支付原告货款12.53万元,直至余款支付完毕。***玻璃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款项,截止本案诉讼时,耀华玻璃公司已经拖欠多元节电公司货款时间长达14个月,拖欠货款累计1804200元(其中首付款拖欠5万元,月付款自2019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21日共拖欠14期,合计14*125300元=1754200元)。多元节电公司曾多次催促耀华玻璃公司要求支付所拖欠的款项,***玻璃公司均未支付。多元节电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耀华玻璃公司辩称,1.多元节电公司以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错误。双方签订的《多元优化供电用电节电新技术服务合同书》第6条明确表述了多元节电公司是***玻璃公司提供节能服务作为合同标的,而设备费只是包含在服务费之内,所以此案是技术服务合同,并非是买卖合同,应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此案;2.多元节电公司起诉要求耀华玻璃公司支付设备首付款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耀华玻璃公司并不欠多元节电公司设备款,而多元节电公司以耀华玻璃公司欠其设备首付款为由起诉,是为了将技术服务合同变为买卖合同的混淆法院的视听行为;3.耀华玻璃公司是用电大户,依据用电规则,供电部门按耀华玻璃公司变压器的容量每月28元每KVA***玻璃公司收取基本电费。在耀华玻璃公司建新厂区时,规划的用电容量为11200KVA,若按此用电容量向供电部门交纳基本电费,每月需交313600元,对耀华玻璃公司来讲,是个不小的负担。在建新厂期间,耀华玻璃公司经人介绍知道了多元节电公司,其称能将11200KVA的用电容量,经过用其的多元优化供电用电节电新技术服务后优化为5600KVA的计费容量,并且优化后能满足新厂设备按照11200KVA的自然运行对供电能力需求的目标,每月为耀华玻璃公司节省156800元的款项。***玻璃公司使用多元节电公司的此技术,需将节省的两年的每月156800元的基本电费作为支付多元节电公司的节能服务费。此节能服务费中包括11200KVA的设备费【说明:(共计28元×5600KVA×24个月共计3,763,200元。在签合同时,原告去掉了3200元,将节能服务费(包含设备费)约定为376万元】。耀华玻璃公司认为多元节电公司的此项技术会带来很大的效益,为此与多元节电公司签订了《多元优化供电用电节电新技术服务合同书》。安装了多元节电公司11200KVA的设备后,供电部门就按略高于5600KVA的计费容量***玻璃公司设置容量定值,耀华玻璃公司本以为按双方合同约定,多元节电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后能达到满足新厂设备按照约定自然方式(11200KVA)运行时对供电能力需求的目标。但事实是在达到6000KVA时,供电系统就会跳闸,导致耀华玻璃公司生产运营不能正常进行。为此耀华玻璃公司向相关部门咨询,才得知:如果将容量为11200KVA的变压器,变为5600KVA申报计费容量,属于以低容量的标注(申报),实用高容量行为,涉嫌故意少交电费意图,违反基本电费的计费规则,这种方式是行不通的,也是涉嫌少交基本电费侵占供电部门的合法权益。 耀华玻璃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签订的《多元优化供电用电节电新技术服务合同》,多元节电公司返还耀华玻璃公司款项75.2万元并赔偿给耀华玻璃公司造成的损失;2.本案的本诉费、反诉费用全部由多元节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多元节电公司承诺其***玻璃公司提供多元优化供用电节电新技术服务,在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下实现如下目标:多元节电公司通过对供用电系统进行多元优化设计,优化供用电系统有关设备配置和运行方式,设计制造两台2000KVA、一台1600KVA高效节能变压器及两台2000KVA、一台1600KVA二次配电变压器,满足耀华玻璃公司新厂设备按照约定的自然运行方式运行时对供电能力需求的目标,同时约定时限上述设备(总计11200KVA)在多元节电公司优化改造后的基本电费计费容量为5600KVA。合同签订后,多元节电公司为耀华玻璃公司安装了其包换在节能服务费中的上述设备,但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没有达到将实际基本电费计费容量由11200KVA优化改造为5600KVA基本电费计费容量的目的。为此,耀华玻璃公司多次要求多元节电公司履行合同提供节能服务,但多元节电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服务。多元节电公司欺诈耀华玻璃公司签订并履行合同,给耀华玻璃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法院予以支持,并驳回多元节电公司的本诉请求。 多元节电公司针对耀华玻璃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1.耀华玻璃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多元节电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将案涉节能设备变压器送货到耀华玻璃公司处,且指导其安装,截止本案诉讼之日耀华玻璃公司一直使用多元节电公司的设备,设备并无质量问题,已满足合同约定的节能优电的目的;2.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举证义务,而耀华玻璃公司自认该设备自2018年11月28日至今均正常生产,其所述的损失及相关的反诉请求并未提供明确的证据及鉴定意见或专业供电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无法证明其反诉主张,也无法证明多元节电公司所供设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相反根据其自认,设备通过正常运行,足以带动其厂方设备的运行,且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耀华玻璃公司的反诉请求,支持多元节电公司的本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耀华玻璃公司(甲方)就多元优化供电用电节电新技术改造、安装、服务等工程与多元节电公司(乙方)签订《多元优化供电用电节电新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2、乙方向甲方提供多元优化供用电节电新技术服务,在充分利用甲方现有条件下,实现如下目标:通过对供用电系统进行多元优化设计,优化供用电系统有关设备配置和运行方式,设计制造两台2000KVA、一台1600KVA高效节能变压器及二台2000KVA、一台1600KVA二次配电变压器,满足新厂设备按照约定的自然方式运行时对供电能力需求的目标。3.乙方以书面文件形式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指导甲方按照国标使用电力设备,必要时可结合文件进行现场指导…6、本合同甲方共应付乙方节能服务费(包括设备费):叁佰柒拾陆万元整。支付方式:(1)合同签字生效后即支付20%;(2)设备到场三个月,每月支付12.53万元;直到合同金额全部执行完毕。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具预付款全额发票,乙方收到甲方80%货款时全额开具发票,开具6%的技术服务类发票给甲方。7、由于是按月推进付款,如付款时间违反本合同第6条约定,违约方应按合同价款百分之一每天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一个月乙方有权停运或收回变压器。…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问题:(1)乙方提供高效节能变压器及二次配电变压器。(2)乙方将节能变压器运到甲方,甲方负责卸货和设备按要求安装就位,乙方指导。…(7)优化改造后,计费容量为5600KVA。”多元节电公司在合同下方盖章并注明“2018年7月12日”,耀华玻璃公司在合同下方盖章并注明“2018年7月17日”,耀华玻璃公司员工**在合同下方签字。 2.多元节电公司提交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货签收单1份,证实合同签订后,多元节电公司将合同约定的六台变压器送货至耀华玻璃公司,耀华玻璃公司员工**在收货人处签字,并注明收货日期“2018-11-6”。合同签订后,耀华玻璃公司分别以银行转账、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多元节电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和设备费共计752000元。多元节电公司于2019年4月3日***玻璃公司开具发票8张,总数为752000元。 3.耀华玻璃公司提交其公司员工**与微信名为“橙橙”的**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拟证实多元节电公司提供的六台变压器正常运行时无法实现节电目标,且无法节约部分两年的基本电费。关于**的身份,耀华玻璃述称,**系多元节电公司的员工;多元节电公司述称,**系合同经办人员,代表多元节电公司进行商务谈判,是原被告之间业务的中间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7月6日:**(以下简称邱):按照11420KVA或者5000KVA,您核算一下费用。橙橙(以下简称程):我们的计算方法是节约部分两年的基本电费,这样您那边就比较好计算了,主要是看供电局给你们多大的容量。…2018年11月28日:程:邱总好,恭喜通电。…2019年3月5日:邱:**好啊,两个问题,一是变压器达不到节能标准,验收通不过的问题;第二个是定值无法调整,我们只能开一部分设备,很头痛。程:验收通不过是不会给你们送电的,上次去济南我们去看过了,都在使用啊。邱:验收是节能验收,不是送电的验收,现在是只能部分使用设备,其余的正在安装,安装完定值不调整是没法全部使用的。程:节能验收我真的还第一次听说,我们在山东也有其它项目,均没听说有这个验收,定值调整我们会安排人过来协助你们调整。…2019年3月30日:邱:刚才跳闸全场停电,几号来解决???每次突然停电损失巨大,玻璃都坏在钢化炉里出不来。程:我来通知技术人员。…2019年8月12日:邱:**你好,自从去年12月份投产到现在,一直没有正常使用,仅3月份就多次要求贵司来解决问题,现在也没有任何进展,本来可以夜间电费低的时候错峰生产,现在没法合理调配,仅这一块电费损失,远远超过设备价值;前期几次试图用电到6000KVA,都导致跳闸,进口设备自控烧毁,程序丢失,玻璃在钢化炉里报废,钢化炉受损,这些问题,我们一直等着你们来解决。” 4.耀华玻璃公司提交联系函1份,主要内容为多元节电公司通过节电新技术对耀华玻璃公司用电进行优化,通过设备实现计费容量降低一半的标的,耀华玻璃公司在支付752000元款项后,使用多元节电公司提供的设备和技术无法实现合同约定内容,导致大批设备产能闲置,订单积压导致严重经济损失,多元节电公司应在一周内完全解决上述问题,并承担由此给耀华玻璃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耀华玻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已将该联系函送达多元节电公司。耀华玻璃公司另提交济南市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用电适用基本电费计费规则说明各1份,拟证实多元节电公司***玻璃公司提供的变压器不属于节能产品、不具有节能效果,且通过其所谓技术不会将应有计费容量的11200KVA变为基础容量5600KVA。鉴定意见主要内容为:耀华玻璃公司提供的SCB10-2000/6.9、SCB10-1600/6.9的变压器实测短路阻抗值、负载损耗值与节能评价值相比,偏离率均在7.5%以上(参考),因此不属于节能产品,不具有节能效果;型号为OS11-2000/10的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此容量变压器未在《GB20052-2016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列出,亦未在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19)中列出,因此不属于节能产品,不具有节能效果。用电适用基本电费计费规则说明主要内容为:耀华玻璃公司安装的总容量为11200KVA的配电变压器不具备节能功能,向供电部门缴纳的基本电费(用电基本费),若以容量计算,应当按11200KVA的容量作为基数缴纳。如果耀华玻璃公司将容量11200KVA变压器变为5600KVA申报计费容量,属于以高容量低标注行为,涉嫌故意少交电费意图,违反基本电费的计费规则。如按需模式,则与变压器容量无关。结论,以优化改造方式是不会将应当计费容量由11200KVA变为计费容量5600KVA的。多元节电公司对鉴定意见及用电适用基本电费计费规则说明质证认为,该两份材料出具的机构为济南市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经查询其系民营企业,业务范围为宣传培训、编印刊物、开展经济技术咨询服务、节能等推广应用,并无鉴定涉案变压器是否属于节能产品的鉴定资质,也并非国家电网的相关的用电管理部门,其出具鉴定意见及用电适用基本电费计费规则说明并无任何资质,鉴定意见没有写出鉴定分析过程,没有对设备进行现场测试,更无直接的证明多元节电公司提供的变压器设备是否具备节能效果,故两份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5.耀华玻璃公司提交变压器行业报价单1份,拟证实与六台涉案变压器同等类型、性能的变压器市场价格约为40万元。多元节电公司对此述称,因变压器型号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多元节电公司提供个变压器系其根据耀华玻璃公司的需求量身定制,技术含量不一样,价格有所不同。 本院认为,耀华玻璃公司因用电节电技术需求与多元节电公司签订《多元优化供电用电节电新技术服务合同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关于双方的法律关系。耀华玻璃公司主张,原被告双方系技术服务合同关系,理由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多元节电公司***玻璃公司提供多元优化供用电阶段新技术服务,耀华玻璃公司向多元节电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包括设备费),此处节能服务费数额较大,设备款是包含在服务费中,提供设备仅是从属义务,且合同约定若供电部门取消基本电费则合同终止,多元节电公司放弃全部剩余未支付合同款项,但保留收取设备到场三个月未收取的基本电费,由此可见双方约定的节能服务费的支付系以基本电费为基础,多元节电公司承诺其技术能够实现节约两年的基本电费(计算方式为:计费容量5600KVA×约28元/月/KVA×24个月),即合同中约定的节能服务费的计算依据,因此双方应为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多元节电公司对此主张,按照耀华玻璃公司的需求,多元节电公司为其设计制造6台变压器,满足新厂设备按照约定的自然方式正常运行,双方之间系节电设备买卖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多元节电公司为耀华玻璃公司设计制造6台变压器,该6台变压器属于包含节能技术在内的定制变压器,耀华玻璃公司称合同约定其支付给多元节电公司的是节能技术相对应的费用,但不论何种节能技术,均应依附在实际产品中服务客户,合同约定耀华玻璃公司向多元节电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含设备费)376万元,应为包含节能技术在内的整个设备和技术的全部价款,双方之间系包含节能技术的设备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多元节电公司提供的六台变压器能否满足耀华玻璃公司生产需求及节约电费目标。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多元节电公司提供的六台变压器经优化改造后计费容量为5600KVA。多元节电公司述称,所谓计费容量是指主变压器的计费容量,根据耀华玻璃公司所述,三台变压器(分别为2台2000KVA、1台1600KVA)就能满足其需求,而使用多元节电公司设计提供的变压器,容量5600KVA就能满足耀华玻璃公司的生产需求,所以在约定优化改造后,计费容量为5600KVA。耀华玻璃公司述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耀华玻璃公司向多元节电公司提出新厂用电的基本需求为变压器容量11000KVA左右,多元节电公司的代表**提出公司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减半申报,计费容量5600KVA即可达成使用容量11200KVA,据此节省下来的两年的基本电费作为支付给多元节电公司的价款;变压器投入使用后,计费容量5600KVA无法达成使用容量11200KVA,既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也无法达到节约电费目标。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曾就变压器使用容量为多少才能满足新厂设备按照约定的自然方式运行时对供电能力需求的目标达成书面一致,亦无法证实新厂设备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多少用电量。耀华玻璃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员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多元节电公司虽否认**系其公司员工,但在原被告往来磋商、交流过程中,**一直代表多元节电公司进行洽谈和催收货款,其于2018年7月6日在微信中表示,“我们的计算方法是节约部分两年的基本电费,这样您那边就比较好计算了,主要是看供电局给你们多大的容量”。耀华玻璃公司采用的基本电费缴纳方式为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此种基本电费计算方法只与基本电价和变压器容量有关,不会存在节约基本电费的情形。而多元节电公司称其计算方法是可以节约部分两年的基本电费,显然不合常理。多元节电公司表示其提供的变压器可以节约基本电费,可以推断多元节电公司与耀华玻璃公司约定,按照计费容量5600KVA缴纳基本电费可达到正常使用容量大于5600KVA的目标。耀华玻璃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可证实,**于2019年3月30日、8月12日与**联系,表示厂区试图用电6000KVA会导致跳闸,造成设备烧毁、产品报废。综上,多元节电公司提供的变压器实际上无法达到使用容量大于5600KVA的目标,亦无法实际节约电费。 关于耀华玻璃公司应支付多元节电公司的价款及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耀华玻璃公司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应支付多元节电公司价款的20%即75.2万元,设备到场三个月,每月支付12.53万元,直到合同金额全部执行完毕为止。耀华玻璃公司已支付多元节电公司75.2万元。对于剩余价款和违约金,因多元节电公司提供的变压器实际上无法达到使用容量大于5600KVA的目标,亦无法实际节约电费,故对耀华玻璃公司应支付的剩余合同价款,本院酌情予以减少,对多元节电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未就“节约部分两年的基本电费”中节约的具体数额进行约定,故无法明确双方约定的六台变压器可达到的正常使用容量为多少。耀华玻璃公司述称,多元节电公司称其可以节约部分两年的基本电费,主要是看供电局给多大的容量,不论供电局给多大的容量,多元节电公司均可以节约一半的基本电费。本院结合合同标的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确定耀华玻璃公司应支付多元节电公司的剩余合同价款为112.8万元。 关于耀华玻璃公司的反诉请求,因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多元节电公司提供的六台变压器现仍在使用,本院对耀华玻璃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多元优化供电用电节电新技术服务合同书》并返还合同价款75.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耀华玻璃公司主张的增加高低压电柜损失150万元、设备烧坏及玻璃产品损失50万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128000元; 二、驳回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1元,由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77元,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20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合肥多元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80元,山东耀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