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31号
原告:安庆市肖坑运输有限公司中兴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厂长。
被告:安徽独秀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肖坑运输有限公司中兴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安徽独秀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肖坑运输有限公司中兴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独秀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肖坑运输有限公司中兴汽车修理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肖坑运输有限公司中兴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安徽独秀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安庆市肖坑运输有限公司中兴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