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民终1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26-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江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江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