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002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江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26-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江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及附加工作报酬共计476797.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92300.11元(其中监理费及附加工作报酬共计476797.11元,案件受理费8451元,申请执行费7052元);若被执行人帐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