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3民初4084号
原告: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3)鲁0213诉前调15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8860.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8860.25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