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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02民初875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