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5民初545号
原告:江苏五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小坡寨新汽车站鸿运佳苑1#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CC9UXG16。
负责人:***。
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棕石塘村江州寨桥头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RTR2Q6R。
负责人:***。
原告江苏五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五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五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