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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1814号 原告: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由原告重庆某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