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30540号之一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1210.5元,保全费1050.19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