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3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17号A座5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601室(部位:自编01、自编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经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贝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改判贝壳科技公司向美瑞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滞纳金20013.34元(自2021年6月4日开始,以354846.5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3.判令贝壳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贝壳公司向美瑞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滞纳金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时候是有效的,双方对涉案工程已经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1204138.91元,但是贝壳公司并未按照《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的60天内支付,涉案工程于2021年4月4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贝壳公司,贝壳公司应当于2021年6月4日之前向美瑞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但贝壳公司一直拖延至2021年12月9日才支付。虽然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但贝壳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美瑞公司按时支付工程款,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即应支付滞纳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美瑞公司的上诉请求。
贝壳公司辩称:双方签署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7.2条明确约定,贝壳公司分四次向美瑞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中第三期付款条件为:工程验收合格后,贝壳公司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60日内支付。根据美瑞公司向贝壳公司开具的第三期款、第四期款发票可见,开票金额均与双方确定的工程结算费用中第三期款、第四期款应支付的价款金额是不一致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付款条件;另一方面,美瑞公司擅自推翻双方核定的最终结算工程总费用,不配合贝壳公司按照核定的工程费用完成计算,因此导致双方的工程费结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相关责任后果应由美瑞公司自行承担。案涉工程“贝壳新塘东方名都签约中心装修工程”项目经被告验收通过后,美瑞公司、贝壳公司双方于2021年5月26日签署《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书面补充协议方式确定最终结算工程总费用为1204318.91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贝壳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向美瑞公司支付结算费用后,即视为贝壳公司已经完成了原协议项下的贝壳新塘东方名都签约中心装修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支付义务,美瑞公司不得就该项目再向贝壳公司请求主张任何费用及权利。上述补充协议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自愿签署,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综上,贝壳公司已经按照补充协议确定的案涉工程总费用完成费用的支付结算,美瑞公司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美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贝壳公司向美瑞公司支付工程款156664.14元;2.贝壳公司向美瑞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预付款滞纳金人民币23154.19元,其中第一期工程预付款人民币364059.60元,自2021年1月12日计算至2021年2月7日,按照0.03%/天计算。三期工程预付款人民币364059.60元,自2021年6月4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0.03%计算;3.贝壳公司向美瑞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滞纳金,自2021年6月4日开始,以156664.1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4.案件受理费由贝壳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贝壳公司向美瑞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贝壳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粤北省区新居住服务中心签约中心装修供应商招标,美瑞公司为中标单位。
2021年1月26日,美瑞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贝壳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贝壳新塘东方名都签约中心装修工程。……合同价款1213532元。……第7条工程价款及结算固定单价合同,即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根据双方预算书中确认的计量方式按实结算……拨款分四次进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拨款30%。隐蔽工程完工后,甲方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60日内,拨款35%。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60日内,拨款30%。质保金竣工验收满一年,且甲方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60日内,拨款5%。……第10条违约责任……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应付款0.3‰支付滞纳金。……
美瑞公司(乙方)与贝壳公司(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和乙方已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经双方核量确认并沟通协商后,一致同意将原协议所约定的工程结算总费用按照甲方出具的结算清单附件一,调整为人民币1204318.91元;如在甲方未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存在漏报、少报工程项目的情形,针对乙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增加漏报、少报的工程量,甲方可在出具的结算清单上予以列明,但甲方对该漏报、少报的工程量不予结算。……二、甲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向乙方支付上述结算费用后,即视为甲方已完成了原协议项下的贝壳新塘东方名都签约中心装修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支付义务,乙方不得就该项目再向甲方请求主张任何费用及权利。……
美瑞公司提供1、《年度合作框架协议》拟证明美瑞公司与贝壳公司签订了年度合作框架协议的事实。2、2021年11月12日《关于尽快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的函》,贝壳公司对于新塘德佑直营店、贝壳新塘签约中心、贝壳花都签约中心、贝壳番禺金山谷签约中心四个店的三期工程进度款尚未支付。在2021年12月20日美瑞公司就上述四店的装修款再次向贝壳公司发出催收通知。2022年5月16日,美瑞公司就上述四个店的装修向贝壳公司发函要求支付尾款及相关款项。
贝壳公司提交1、《承诺函》,内容为美瑞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前开工继续完成合同约定事宜,否则,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逾期开工违约金。……2、针对美瑞公司就本案工程款请求函的回函。
美瑞公司就本案工程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美瑞公司陈述《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是在收到胁迫的状态下签订的,理由是贝壳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承诺会给美瑞公司其他的工程施工。但贝壳公司并未兑现承诺。美瑞公司确认贝壳公司已付款项1204318.31元,贝壳公司陈述已付款1203426.91元。对于双方之间差额,美瑞公司解释是贝壳公司陈述的1203426.91元加上贝壳公司扣除的892元为美瑞公司实际收取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现双方争议焦点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能否予以采纳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反映的是原、贝壳公司双方对涉案工程最终款项的确定以及支付。故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则具备结算的效力,美瑞公司认为该协议是受到贝壳公司胁迫、欺诈下才签订的,但美瑞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均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在此情况下,美瑞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采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按照该协议,双方对涉案工程已经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1204318.91元,美瑞公司确认贝壳公司已付款项1204318.91元。故贝壳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上述款项,且按照协议约定“甲方根据双方约定向乙方支付上述结算费用后,即视为甲方已完成了原协议项下的贝壳新塘东方名都签约中心装修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支付义务,乙方不得就该项目再向甲方请求主张任何费用及权利”,故美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如上所述,在双方已经结算的情况下,美瑞公司再行申请鉴定并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州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广州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四次支付工程款的金额分别为364059.6元、424736.2元、364059.6元和60676.6元。美瑞公司于2021年2月7日支付第一期工程款364059.6元,于2021年5月31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424736.2元,于2021年12月9日支付第三期工程款355307.16元,于2022年5月30日支付第四期工程款(即质保金)59323.95元。双方确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签订的日期为2021年5月份以及上述第二期工程款在该补充协议签订之后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与原协议约定一致。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4月4日。美瑞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开出金额为354846.5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美瑞公司表示因结算金额减少,故发票金额较合同金额少。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美瑞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美瑞公司上诉要求贝壳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滞纳金20013.34元(自2021年6月4日开始,以354846.51元为基础,按照每日0.03%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对此本院认为,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第二、第三、第四期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即“甲方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60日内”,美瑞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开具第三期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4846.51元,该金额虽然与贝壳公司所主张的应付款金额355307.16元不一致,但二者仅相差460.65元,贝壳公司以此为由没有及时支付第三期工程款,要求过于苛刻。贝壳公司完全可以要求美瑞公司补开差额部分发票或者先按照开票金额付款,贝壳公司仅以400余元的票面差额而迟至2021年12月9日才支付第三期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美瑞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贝壳公司应在开票日期60日内即2021年8月27日前向美瑞公司支付工程款354846.51元,故贝壳公司应向美瑞公司支付滞纳金(以354846.5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的标准从2021年8月27日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止)。美瑞公司诉请超过上述金额部分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美瑞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上诉人贝壳公司应向上诉人美瑞公司支付滞纳金(以354846.5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的标准从2021年8月27日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上诉人广州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2元,被上诉人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广州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元,被上诉人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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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被上诉人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