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2民初1083号
原告:伊犁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某某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犁某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1982年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伊犁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某某乙商贸有限公司、伊犁某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伊犁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犁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