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辉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辉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2523民初399号 原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现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被告:陕西辉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 被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水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噶尔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辉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76元,减半收取计36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