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7民初178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深圳南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村龙峰三路中段2号元芬金园大厦A2111-A2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U7B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南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以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南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