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4民初7033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西健康路**河海大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第三人:***,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第三人:***,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