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4民初7033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西健康路**河海大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第三人:***,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第三人:***,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