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志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连云港志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91民初1976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志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港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志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