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涅建设有限公司

中涅建设有限公司与宜章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湘1021行初110号 原告中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人民路东方花园6幢7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章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富豪路20号农商银行总行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宜章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及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