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03财保4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兴安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
被申请人:***,男,199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兴安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豫0403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案件(2020豫0403民初4391号即2021豫0403执996号)执行款予以冻结(限额20429.59元)。
担保纪某喜以名下银行储蓄存单(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贸易广场支行;账号17×××6**;凭证号:004708276;存款金额21000元)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书(担保限额为20429.5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兴安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案件(2020豫0403民初4391号即2021豫0403执996号)执行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案件(2020豫0403民初4391号即2021豫0403执996号)执行款的冻结(限额20429.59元)。
二、解除***名下的银行储蓄存单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贸易广场支行;账号:17×××6*;凭证号:004708276;存款金额21000元),限额20429.59元。
案件申请费224.3元,由申请人河南兴安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