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24民初1225号
原告:宁夏德源物流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被告:宁夏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告宁夏德源物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宁夏德源物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德源物流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宁夏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德源物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9元,减半收取2584.5元,由原告宁夏德源物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