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民初4177号
原告**,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被告巴彦淖尔市精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巴彦淖尔市精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精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负担166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曲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