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太白盛世2栋3单元1507室。
法定代表人段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希望,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1号地1号楼1单元2113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听雨,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3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4日,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双方签订《安防弱电工程系统购货安装合同》,约定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咸阳万达广场松鼠AI教育机构弱电设备安装。总工程造价52060元。工程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即52060元。如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逾期金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并于2019年5月22日申请甲方验收。甲方相关人员“戴军”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2020年6月20日,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提供的弱电工程在使用单位进行自检。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了相应服务。一审审理中,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安装合同真实性认可,且认可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松鼠AI教育机构提供弱电设备安装,但称该工程系案外人戴军与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戴军与其公司系合作关系。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称由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其现在按照民间借贷年利率24%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的《安防弱电工程系统购货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予以保护。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且最终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经验收确认合格,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060元。关于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合同非其公司签订一节,首先,安装合同落款处的公章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异议,其提出与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系案外人操作,其与案外人的合作系其内部关系并不能因此而对抗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且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的关系亦不影响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对于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买卖合同一方的地位的判断。故对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辩称不予采信。关于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利息损失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虽然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将违约金调整至年利率24%,但该利率标准实际远高于未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故结合双方违约情况,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十日内向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060元及以该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二、驳回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后696.5元由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故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宣判后,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上仅有王海的签字,其并未授权王海与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因本案双方并未进行决算,故本案所涉工程款数额其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1、驳回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中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且本案已进行了结算,故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本案款项的支付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安防弱电工程系统购货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有案涉项目负责人戴军签字的竣工验收单,且其后就案涉货物给客户的维修保养记录予以佐证,故本案货款支付条件已成就,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52060元的义务,关于西安云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利息损失一节,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履约情况,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以货款5206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计算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元(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上诉人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 红 莉
审 判 员 王 珂
审 判 员 宋 亮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员 丹 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