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德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4220号
 
原告: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太白盛世2栋3单元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9962148XR。
法定代表人:段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希望,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德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57843063X3。
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系该公司员工),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德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2元,由原告陕西素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412元,本院退付其1120元)。
 
 
 
审  判  员      李东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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