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6财保242号
申请人***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66326.38元的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用净化板购销安装合同》,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申请费2852元,申请人***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李会茹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