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04民初131号
申请人:广东中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中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浩瀚正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中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7743.3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广东中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643313218182021000008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7743.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中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