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448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2************21X。
被告:**,男,土家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3************91X。
被告:广东中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992。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广东中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