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海景城市花苑8幢1单元1001室。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纬四路东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941元,减半收取7470.5元,由原告舟山鑫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