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青岛市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220元,执行费6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11月29日办案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
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3)第218号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