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5民初1220号
原告:青岛市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号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鸿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青岛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鸿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鸿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青岛市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