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昆民执字第249-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高空拆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9501公房。
法定代表人高兴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3-2云南海归创业园4幢6楼607号。
法定代表人黄凤飞,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云南高空拆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自动履行全部案款,申请人申请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西昆
审 判 员 唐振滔
代理审判员 董文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