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138号
原告:***,男,194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三村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4886258M。
法定代表人:成彩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滨南路100号、102号、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842814609R。
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