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524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发,男,1994年1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商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判决**发因伤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27261.74元,由被告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809.39元。判决书生效后,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发于2013年10月8日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同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6日签收了委托执行的相关材料,但一直没有向我院反馈受托执行情况。在本院和申请执行人查询无果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发于2016年4月11日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五万元的处罚,2016年6月17日本院冻结了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存款77378元,后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未收到诉讼法律文书,对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一事一无所知,且申请超过了执行期限,罚款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发已于2013年10月8日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后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一直无果,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存在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情形,故异议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超过执行期限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异议人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服,应申请复议,该异议请求不属异议审查范围。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认为原判决有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该异议请求也不属异议审查范围。因此异议人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均不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无锡佳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余小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