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58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恒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被告:***,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江汉桥,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深圳市宝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恒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0.99元,财产保全费2433.99元,合计5954.98元(佛山市恒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恒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