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安达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鸿安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93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鸿安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东明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RT2TX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鸿安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11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1931.55元,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169.3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足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期限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止),因余额较少,不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闽CF××**、闽EE××**号牌车辆,因年份较旧,无处置价值,暂不作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