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7民初5197号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开庭时,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置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509904.87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509904.8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恒粤穗购合字号19[0.16-50]25),合同总价为989097.2元。2019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恒粤穗工合字号19[0.16-50]24),合同暂定总金额为752441.85元。2020年3月,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合同金额为56342.85元)、《补充协议(三)》(合同金额为3021元)《补充协议(一)(赶工奖协议)》。2020年9月18日,原告完成所有工程,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最终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为2170026.32元。
2018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恒粤穗购合字18[0.16-50]130),合同总金额为323815.80元。2018年11月8日,双方签订《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金额为355519.50元。2020年12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合同金额为26621.30元。2019年4月9日,双方签订《工作联系单(GC-22)》《工作联系单(GC-23)》明确关于二期体验别墅增加**栋**单元户型空调事宜,通过《申请核价表(GC-09)》确认增加工程量金额为181279元。2020年4月24日,原告按合同完成所有工程,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为956607.33元。二个项目的结算总价为3126633.65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351928.14元,未支付工程款1774705.46元,其中已结算开票金额2214557.86元,已结算未开票金额912075.79元;到期未付商票784717.71元,其中商票金额264800.64元已另案起诉。
开庭时,原告变更其有关工程结算总价的事实主张为:案涉四份合同的结算总价为2889011.8元,其中包含会所中央空调的采购价989097.2元,对应安装工程结算价1124586.28元;别墅中央空调采购价323815.8元,对应安装工程结算价451512.52元。
庭后,原告再次变更其对结算总价的事实主张为:会所中央空调的采购价989097.2元,对应安装工程结算价1124586.28元;别墅中央空调采购价323815.8元,对应安装工程结算价451512.52元,另外别墅增加**栋**单元空调采购价86423元,案涉两项目的结算总价为2975434.8元。
被告某某置地公司辩称,一、对原告庭审时主张的总结算价2889011.8元无异议。原告关于已付款金额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合。被告总计向原告开具2288111.11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中包括原告提交的14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2022)粤0607民初8042号案中原告已主张的尾号为3197号,票面金额为151465.11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中,原告已兑付金额为1503393.24元,原告就未兑付商业承兑汇票中的二张已另案起诉,主张支付票据款合计264800.64元,故实际未付工程款及未兑付的商业总额合计应为1120817.92元(已开具的汇票金额2889011.8元-已兑付金额1503393.24元-已另案起诉的汇票金额264800.64元)。因原告未将未兑付的票据返还被告,因此未兑付部分票据应当视为已付款。若原告就未兑付商票主张权利,应列明未兑付商票对应的票号金额并声明不再通过票据追索权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二、原告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会所小型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的工期为30个日历天,而此项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9年8月2日,完工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显然已严重违约。别墅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的总工期为30日历天,此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完工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也存在严重的工期违约行为。依据案涉合同的约定,若原告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应向被告偿付延误工期部分货款5%的违约金,故原告应依据实际延误天数乘以小型会所及别墅空调采购合同的采购总金额再乘以5%的违约金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且该部分的违约金被告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经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93873.9元。三、剩余结算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依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原告向被告主张款项支付前应向被告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截止至目前,被告已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288111.11元,但原告仅开具了2117357.85元的发票,且其中407601.19元的发票未交付给被告。原告未履行义务在先,被告有权顺延剩余款项的支付时间。
原告某某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恒粵穗购合字19[0.16-50]25)、《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恒粵穗工合字19[0.16-50]24)、《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一)(赶工奖协议)》《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恒粤穗购合字18[0.16-50]130)、《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恒粤穗工合字18[0.16-50]126)、《补充协议(一)(赶工奖协议)》《补充协议(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关系。
2.工程完工验收材料、工程结算资料,证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工,工程验收合格且双方已进行工程结算。
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2214557.86元。
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2136646元,其中已兑付1351928.13元,到期未承兑784717.71元(其中原告已另案主张264800.64元)。
5.(2022)粤0607民初804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在另案中已主张的汇票款合计264800.64元。
被告某某置地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明细表,证明加上原告在另案主张的151465.11元汇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工程款合计2288111.11元。
2.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结算审批表及结算书,证明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的结算总价为1124586.28元(含赶工奖)。
3.佛山恒大山水龙盘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结算审批表及结算书,证明佛山恒大山水龙盘65、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的结算总价为451512.52元(含赶工奖)。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均不持异议的证据,经审查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3、4经庭后补充完整,结合被告的证据1可客观证明案涉增值税发票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的证据1中付款明细表系被告自行制作的表格,对其中部分款项支付情况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原告证据4互相印证或补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11月8日,某某公司(出卖人、乙方)与某某置地公司(买受人、甲方)签订《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恒粤穗购合字18[0.16-50]130),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设备,货物合同总价为323815.8元。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总造价,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乙方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计算。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延误工期部分货款5%的违约金。若乙方工期延误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批货物货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五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五天以上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018年11月16日,某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某某置地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恒粤穗工合字18[0.16-50]126),乙方承接甲方的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355519.5元,安装费据实结算。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总造价,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质量保修期为贰年,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计算。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延误工期部分货款5%的违约金。若乙方工期延误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批货物货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五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五天以上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019年2月16日,某某公司(出卖人、乙方)与某某置地公司(买受人、甲方)签订《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恒粵穗购合字19[0.16-50]25),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设备,货物合同总价为989097.2元。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总造价,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计算。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延误工期部分货款5%的违约金。若乙方工期延误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批货物货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五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五天以上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019年3月10日,某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某某置地公司(发包人、甲方)《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恒粵穗工合字19[0.16-50]24),甲方将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交由乙方施工,约定合同总价为752441.85元,安装费据实计算。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总造价,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质量保修期为贰年,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计算。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延误工期部分货款5%的违约金。若乙方工期延误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批货物货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五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五天以上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之后,某某公司与某某置地公司就上述采购合同及安装工程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对赶工奖的支付进行了约定。
二、工程开工及竣工验收情况
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于2019年4月1日开工,于2020年4月24日完工并验收合格。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于2019年8月2日开工,于2020年9月18日完工,于2021年1月27日验收合格。
三、工程结算情况
就《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工程》项下采购款,某某公司向某某置地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编号[0.16-50]-2-进度-2020-080),记载“本货物合同总价为323815.80元……本合同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按合同条款要求,支付100%货款于我司。”某某置地公司审批同意该申报。
就《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项下安装工程款,某某公司与某某置地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签署工程结算书,明确安装工程结算价为451512.52元。
就《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项下的采购款,某某公司向某某置地公司提交工程进度申请表,记载“本货物合同总价为989097.20元……本合同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按合同条款要求,支付40%货款于我司。”某某置地公司审批同意该申报。
就《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项下安装工程款(含赶工奖),某某公司与某某置地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签署工程结算书,明确工程结算价为1124586.28元。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截止至2021年3月4日,某某公司就案涉采购款及安装工程款已累计向某某置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14557.86元。
某某置地公司为支付案涉采购款及安装工程款曾向某某公司开具了1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某某置地公司及某某公司对已付款项存在争议,双方的意见汇总详见附件1。
另查明,2019年3月29日,某某置地公司的工程部向恒大地产集团广东分公司的总工室发送工作联系单(GC-23),表示“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体验别墅(65#、84#),现装修设备图只下发了65座01、02、03、04单元与84座02单元图纸,缺少84座01单元。装修图室内施工图标明84座01单元、02单元为镜像关系,请明确装修设备图84座01单元与02单元是否为镜像关系,若不是请尽快下发图纸,避免影响材料申购以及现场施工。”恒大地产集团广东分公司的总工室回复:“84座01单元设备材料申购可参照84座02单元。”2019年4月11日,某某公司向某某置地公司提交申请核价表(GC-09),表示“甲方下发的工程联系单([0.16-50-2-联系单-2019-020]),84#楼1单元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无合同单价,需甲方确定单价,具体工程及单价见附表。”该核价表的附表记载:**#**单元**标小型中央空调的设备采购价为86423元,安装工程价为94856元。某某置地公司的工程部在审批意见栏加注审批意见:“情况属实,同意核价申请。”
再查明,某某公司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系具有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案涉采购合同、安装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案涉工程结算总价如何认定;二、被告的已付款及原告可主张的工程款如何认定。
关于工程总价金额。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项下的采购款及安装工程款的结算价分别为323815.8元、451512.52元、989097.2元、1124586.28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新增工程价款(即84栋体验别墅01单元的设备采购价86423元)是否成立,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原告就该新增工程价款仅提供了被告确认的申请核价表。该核价表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84栋体验别墅01单元采购价及安装费的报价进行确认,而非对原告完工后的采购价及安装费进行结算。对于该新增施工事项是否已完工,原告未进一步举证。
第二,该新增工程报价发生于2019年4月,案涉《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项下采购价的工程进度款审批发生于2020年,即新增工程报价在前,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采购价进度款审批在后。原告就该合同的采购款申报了323815.8元并明确“本合同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毕,按合同条款要求支付100%货款于我司”。原告主张在该323815.8元之外,其仍有86423元采购价未申报,与其在进度款审批表中的陈述矛盾。
第三,原告在庭审中明确陈述案涉两项工程的总结算价为2889011.8元,其中包含《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采购价323815.8元、《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二期65栋、84栋体验别墅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安装费451512.52元、《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采购合同》采购价989097.2元、《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会所小型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安装费1124586.28元。原告庭后再变更其对总结算价的主张,有违禁止反言及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涉两项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的总结算价为2889011.8元。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届满,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案涉全部工程结算款。对于被告抗辩原告应向其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并在结算价中扣减。本院认为,工期延误违约金系被告提出的独立诉请,应通过反诉予以主张。经本院释明,被告在提出反诉主张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本院对其反诉已按撤诉处理。故,本案不予处理被告抗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被告可另案主张。
关于已付工程款金额。对于已付工程款,双方的分歧点在于被告向原告开具的尾号为6900,票面金额为151465.11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已实际兑付。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付款的义务主体,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已付工程款的情况。上述汇票目前的状态为“结束已结清”,结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操作实际看,“结束已结清”并非等于该票面金额已实际兑付。原告陈述该票据在其提示付款被拒付,双方商定被告将该票据作废再由原告向其开具等额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案中,被告在2021年3月10日就该票据进行了提示付款,票据显示被告于2021年3月11日付款或拒付。而被告确实于当日就同等面额向原告开具了尾号为319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之后该票据到期后被拒付。原告对于上述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陈述与上述查明的事实吻合,被告如主张该151465.11元已实际支付应进一步举证。被告未能通过提交银行支付凭证等方式予以辅助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该款项已实际支付。故,被告实际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351928.13元。除上述尾号为690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外,被告向原告已开具且未兑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6张,票面金额合计784717.71元,原告已就其中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尾号2425,面额113335.53元;尾号3197,面额为151465.11元,共计264800.64元)另案主张票据权利,故原告的应收工程款中应扣减上述264800.64元。因此,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2283.03元(总结算价2889011.8元-已付款1351928.13元-已另案主张264800.64元)。
至于被告抗辩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致使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同附随义务,与工程款支付义务不属于对等义务,况且被告亦未全额向原告支付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面额,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案涉工程均已完工并办理验收且质保期均已届满,案涉工程款均已达支付条件,被告逾期未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从逾期付款的第16天起,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并主张利息从起诉日起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被告以1272283.03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1日起,按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65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2283.03元(含工程质保金);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272283.03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1日起,按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计即183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94元,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1:
序号
票号后四位
票据金额(元)
票据状态
原告主张是否已兑付
被告抗辩是否已兑付
1
9315
194289.48
结束已结清
已兑付
已兑付
2
9237
213311.7
结束已结清
已兑付
已兑付
3
9805
300000
结束已结清
已兑付
已兑付
4
3024
190000
结束已结清
已兑付
已兑付
5
3303
200000
结束已结清
已兑付
已兑付
6
0562
103458.32
结束已结清
已兑付
已兑付
7
8912
100000
结束已结清
已兑付
已兑付
8
1234
50868.63
结束已结清
已兑付
已兑付
9
6900
151465.11
结束已结清
到期拒付后,被告作废该票据,另行开具了尾号为3197的商票,该款未兑付
已兑付
10
3197
151465.11
已拒付
未兑付,已另案主张票据权利
未兑付,原告已另案主张票据权利
11
2425
113335.53
已拒付
未兑付,已另案主张票据权利
未兑付,原告已另案主张票据权利
12
5111
100000
已拒付
未兑付
未兑付
13
5862
100000
已拒付
未兑付
未兑付
14
8253
121882.93
已拒付
未兑付
未兑付
15
5353
198034.14
已拒付
未兑付
未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