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安达建设有限公司

广某某达建设有限公司、东昌府区郑家镇顺兴五交化门市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9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东明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RT2TXB。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昌府区郑家镇顺兴五交化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02MA3HC8363D。 经营者:***。 原审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滨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M87R99。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昌府区郑家镇顺兴五交化门市部及原审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后提交减免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达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