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269号 原告: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水阳江路蓝领公寓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KJH20A(1-1)。 法定代表人:王珺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永兴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T631K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免交本案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52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