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642号 申请人: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水阳江路蓝领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KJH20A。 法定代表人:王珺雪。 被申请人: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西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T631K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720元,由申请人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