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64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水阳江路蓝领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KJH20A。
法定代表人:王珺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西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T631K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6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现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8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建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