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嘉兴伟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02民初5321号 原告: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东升西路1700号嘉兴科技京城1幢707、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4901283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伟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名典公寓综合楼商07室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051073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伟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锦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