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民初5321号
原告: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东升西路1700号嘉兴科技京城1幢707、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49012839Q。
法定代表人:蒋黎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巧荣、卜一奇,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名典公寓综合楼商07室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0510734L。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锦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沈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