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572号
申请人:安徽汉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庙岗乡莲花居委会窑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Q7TM7Y。
法定代表人:白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人安徽汉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3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590元,由申请人安徽汉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