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6民初264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为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