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6民初2645号
原告孟庆来,男,1971年8月31日生,吉林省住松原市。
被告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影,执行董事。
原告孟庆来诉被告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庆来撤回对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赫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XX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