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圣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龙圣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创达地产(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91执321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龙圣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B座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69140343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创达地产(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1143474H。 法定代表人:***。 大连龙圣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创达地产(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辽0291民初2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578764.2元,迟延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06日向被执行人创达地产(大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创达地产(大连)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5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291执32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