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818号
原告: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10号1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6098910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