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4302号
原告:绍兴正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绍兴正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2024年7月2日,原告绍兴正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正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绍兴正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