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8948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为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成某,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县。
被告:陕西中振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79号世纪商务大厦1幢4层H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大道29号西咸人才大厦A-2-15、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沣东沣尚科创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河东路868号诗经里创想源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成某、陕西中振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沣东沣尚科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