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902民催13号
申请人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号码为*/*,金额为5000元。
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路支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