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皖0803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庆马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集贤北路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皖0803诉前调确19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强制执行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803诉前调确198号民事裁定书;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马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9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