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民初240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住云南省丘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福海街道办事处经纬花苑15幢2***5层第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7708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龙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计47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